【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主要证据伪造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是基本事实或要件事实的审判,要件事实又是基于主要证据的查证。主要证据是对应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而言的,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证据一般应包括下列三个特征:第一,主要证据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而不是证明案件次要事实或证明案件细枝末节的证据;第二,主要证据的证明力强,不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有较强证明力的,都可以视为主要证据;第三,主要证据是不可缺少的证据,缺少主要证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与主要证据相对应的是补强证据,它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用于补充主要证据以加强和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在不少国家,补强证据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我国则略有不同。2019年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可见,在我国,补强证据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
伪造证据,就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证据。所谓变造证据,是指以真实的证据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证据的行为。
本事由关注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是由于主要证据关系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一旦主要证据为虚假,出现重大问题,则案件的基本事实则如“沙上建塔”,依据该事实作出的裁判结果极有可能产生无法修复的错误。次要证据或补强证据,由于不是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则不应适用该事由。
【条文适用】
在2007年立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在这里伪造应当还包括虚假、变造证据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变造的,也应适用本事由。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一般釆用民事强制制裁措施予以制裁即可,故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不能要求他们提供“伪证罪”有罪判决作为证据。
当事人以本项事由提出申请再审的,不受6个月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但是,当事人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的,受6个月的相对期间的限制,6个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岀现该事由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