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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五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八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9次法官会议要)

【会议曰期】2018年12月12日

【主 持 人】张勇健

【出席法官】奚向阳、张颖新、钱小红、曹刚、陈宏宇

基本案情

甲公司以乙公司、丙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增加至5亿元以上,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甲公司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到5亿元,明显是虚增诉讼标的金额,故意提高审级,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不正当诉讼行为,而应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由原受理法院管辖。甲公司答辩称,因原受理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显偏袒被告的行为,故其特意规避级别管辖;诉讼请求金额足有5亿元以上,其中间接损失3.8亿元以上,证据正在不断整理完善当中,本案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律问题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乙说∶驳回起诉。

甲公司自认规避级别管辖,其行为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丙说∶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不管诉讼标的额是否为当事人恶意虚增,均以当事人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故应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相关案例

(2019)最高法民辖终156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立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电信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爱唯光石公司前期提出的费用金额最高仅为1700余万元左右,但爱唯光石公司实际起诉时诉讼请求为“赔偿其因侵权所受损失10286.9542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起诉时,爱唯光石公司已就赔偿额提出了三部分计算依据,至于是否属于虚增诉讼标的金额以规避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电信江苏分公司举证证明。

(2019)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中,中建公司的诉请是确认解除双方间《青岛世园生态新区李沧南王社区土地整理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世园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资金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利息5949.6562万元,共计3.09亿余元,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世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世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 (第1卷)》,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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