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再审、人民法院依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均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纠正的程序。上述程序如果同步进行,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重复审查,属于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规定了相应的申诉顺序。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岀裁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裁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监督。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或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之后,除了少量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等特殊情形,就法律制度而言,民事诉讼程序就应该终结,这体现出了民事诉讼的有限再审原则。因此,再审判决、裁定已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对其申请检察监督的标准应有所提高,只有存在“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生效判决、裁定,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条文适用】
一、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是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顺序,在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既不会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重复审査,亦可及时将人民法院内部的审查转向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
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逾期未作出处理,将影响当事人行使申请纠错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此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可以推动审判监督程序尽快进行。该规定也可以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
三是对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再审裁判与原生效裁判属于不同性质的裁判,再审裁判已经经过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再次纠错应当更加审慎,兼顾再审纠错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故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应以存在“明显错误”为前提。
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15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三、不得重复申请检察监督原则
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的有限再审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或再审以及人民检察的检察监督之后,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予以终结。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并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建议或者抗诉。通过限制当事人重复申请检察监督,既可以防止因重复审查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亦可以防止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