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案件申请复查的次数
《监督规则》第126條第1款规定,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1次。当事人申请复查并不是第2次行使申请监督权利,而是原申请监督权利行使的延伸,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的“一次申请监督”原则。因此申请复查仍应受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检察机关不应接受当事人第2次复查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复查受案条件问题并非仅是控申检察部门的初核对象,同时也是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对象。根据《监督规则》第73条第1款第6项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控申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请复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将案件退回控申检察部门,而是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