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可作以下甄别:(1)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重点甄别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属于在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后新发现或者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2)对于“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重点甄别案件主要证据系伪造事实是否已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所确认,或者当事人是否提供案件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初步证明材料以及具有可核查性的相关线索。(3)对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重点甄别当事人是否提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申请复查的依据。(4)对于“有证据证明审判、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重点甄别审判、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所确认,或者当事人是否提供证明审判、检察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以及具有可核查性的相关线索。(5)对于“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重点甄别原审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原审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案件是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形。实践中,一般将有权机关、全国人大代表等转交办案件纳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范畴。
需要说明的是,《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种再审情形,两者具有对应关系,因此6种申请复查情形既是控申检察部门初核时决定是否移送审查的判断标准,也是民事检察部门审查时决定是否抗诉的监督事由。民事检察部门如果发现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明显不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径行作出复查维持决定。例如复查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政府会议纪要,拟以此份证据推翻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该份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判定亦无影响,遂可以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复查请求不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径行作出复查维持决定。故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进行甄别判断并作为是否采取监督措施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