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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 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
    日期:2023-05-22 点击:28次

    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后提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对该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法院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 该适用诉讼时效还是申请再审时效?
    日期:2023-05-20 点击:44次

    该院认为,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采纳不当,遂依法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2022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一家人为了祖屋的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且已持续数年。案结之余,承办检察官更想实现事了人和,帮助徐家化解多年积怨,让兄弟姐妹重拾亲情。

  • 法院管辖权确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为由提起再审申请
    日期:2023-05-20 点击:95次

    法院管辖权确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当事人针对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故其关于管辖错误而提起的再审申请并无依据。

  • 关于再审审理的24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3-05-18 点击:23次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现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能否直接视同证据原件?
    日期:2023-05-13 点击:26次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能否直接视同证据原件?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复制件需与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电子数据虽是法律修正过程中新增加的一种证据形式,但这并不说明复制件、扫描件数据化后可不与原件进行核对;人民法院更不能不经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就直接视同原件。

  • 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31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3-05-04 点击:33次

    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31个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 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再审裁判观点
    日期:2023-04-25 点击:62次

    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再审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 再审期间申请鉴定依法不予准许
    日期:2023-04-23 点击:132次

    再审期间申请鉴定依法不予准许再审审查功能是审查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对于事由的成立与否应当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凡欲通过鉴定推翻原判决的,应当由其自行委托或者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申请重新鉴定,再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而不应由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进行鉴定。

  • 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4-21 点击:72次

    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无不当,不能再审
    日期:2023-04-21 点击:75次

    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无不当,不能再审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并非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二审法院以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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