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邓自芬,被申请人陈仁兴、梁彩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志华、一审被告华丰盛公司、高力信公司、力宏公司、陈志文、陈志波、亿阳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起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王四光与和丰公司在一审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且合法占有该商铺,其应当依法获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王四光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是开发单位未办理初始登记,王四光无过错。故中天公司以其对涉案商铺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执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饶国礼、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饶国礼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一审第三人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国礼、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诉讼请求饶国礼再审请求: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物资供应站赔偿饶国礼281万元;二、全部诉讼费用由物资供应站负担。
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再审诉讼请求刘彩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丈夫梁锦洪(已死亡)是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错误,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梁锦洪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建安公司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英德市政府作出的英府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英人社工认〔2017〕194号《关于梁锦洪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
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邦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加多宝中国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大健康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没有对本案广告主是否是加多宝中国公司进行评判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3.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4.原审判决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赔偿40万元并在《重庆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是否妥当。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