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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民事审判监督的“监督人”

日期:2023-0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米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导语:民事审判监督,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为实现案件重新审理(再审)从而纠正错误裁判及调解的目的,而依法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为更方便大家了解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笔者撰写了10余篇小文进行阐述,诸如:民事审判监督监督人、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民事审判监督的启动事由、民事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民事审判监督中的“自查自纠”、民事审判监督中的“院长发现”……等等,笔者将陆续分享给大家,供交流探讨,敬请关注。
正文
民事审判监督的监督人即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认为确有错误时,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当事人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07条①,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存在特定情形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
2.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法院
1. 本院,即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院长启动的自查自纠程序,笔者将在后续分享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2. 上一级法院,即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
1. 同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或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提起而向下级法院提出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注释: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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