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新证据须符合哪些条件?
判断申请人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要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主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考量。
形式要件主要指证据的形成时间,一般情况下,再审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终结前既已形成,申请人在原审庭审终结后才发现的证据。原审已提交的证据,除原审未经质证外,无论原审未予采信或未置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对于原审庭审或辩论终结后形成的证据,除了依据原先事实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报告等,一般不视为新证据。对于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直至申请再审才提交的,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要件加以确定。
实质要件要求再审新证据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不同于二审程序,申请再审是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基于既判力理论,申请人的新证据须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话,一般不应冲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原审遗漏提交了一张借条,其诉请也未包括该借条所涉款项,原判生效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该笔借款必须另行起诉,而非以该借条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主观要件主要考虑当事人未在原审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再审新证据,或虽然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可以认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在审查主观要件时会视案件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审中被告主张自己已部分还款,收条存放于外地,因外地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告无法在原审中取回收条。在不可抗力因素结束后,被告取回收条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下,收条属于再审新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