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答疑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4-06-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申请人举证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