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
再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