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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虚假陈述并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其他当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持。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王某将自有的工程车挂靠在程某公司名下经营,后因运输费问题,王某起诉程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运输费25万元。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程某公司称因第三方公司未向其结算这部分运输费,王某无权要求程某公司进行结算,法院认可了程某公司的前述主张,并以此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后王某另案起诉第三方公司,该案判决书载明:“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扣款说明和运费结算表中签字确认,同意扣除运费,第三方公司已经将结算的剩余运费支付完毕。”王某以该案判决为据,主张程某公司在前案中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前案应当再审。
法院认为:······伪造证据与隐瞒事实属于不同的⾏为,即使程某公司在本案中隐瞒了与第三方公司已就王某运费进⾏结算和⽀付的事实,也只能说明程某公司作了虚假陈述,⽽不能认定为伪造证据,不符合《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王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
小权说法
《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六条规定,当事⼈的陈述和证⼈证⾔均属于证据的范畴,但为何当事⼈、证⼈虚假陈述,不属于伪造证据呢?我们理解法院之所以否认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系基于如下理由:
1.《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段,实施下列⾏为之⼀,捏造⺠事法律关系,虚构⺠事纠纷,向⼈⺠法院提起⺠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事诉讼’”,将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两种⾏为采取并列的⽅式列举,表明两者不能等同。
2. 根据《最⾼⼈⺠法院关于⼈⺠法院办理仲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知,伪造证据⼀般是指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法⽅式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当事⼈或者证⼈虚假陈述,明显不符合前述伪造证据的定义。
3. 鉴于⺠事诉讼领域,虚假陈述情形屡禁不⽌,实践中法院基本不单纯以当事⼈陈述或证⼈证⾔等⾔词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基于维护⽣效判决的严肃性,《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中的“证据”应作限缩解释,即伪造证据中的证据系指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为,⽽虚假陈述则是指当事⼈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的⾏为,不涉及证据材料,不属于伪造证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