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防冤止错监督办理王某甲等三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谋,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亲属,由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为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王某甲三人采用此种犯罪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对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
2023年1月17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监督履职情况】
(一)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避免错误认定犯罪事实。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被孙某某强奸,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孙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高新分局发现自称李某某姑姑的王某甲,立案后曾与王某乙一起主动与孙某某家属联系,称如能赔偿即可出具谅解书并去派出所撤案,该举动违背常理。由于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高新分局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邀请文峰区检察院就案件下一步侦办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文峰区院经提前审查、分析在案证据材料并与办案人员交流会商,向高新分局提出了以三人关系为突破口,围绕三人户籍信息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进一步侦查取证的建议。在查明李某某和王某甲并非亲属关系后,检警机关进一步加强研判会商,认为三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决定改变侦查方向。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甲等人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将三人抓获,同时对孙某某撤销案件,解除强制措施。
(二)依托检警异地协作配合机制,依法准确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立案后,文峰区院与公安机关经研判,认为三人可能在禅城区也曾实施类似犯罪。文峰区院依托检察机关异地协作机制向禅城区检察院发出提示,禅城区院借助检警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在当地警务平台中发现李某某被抓获前在禅城区也曾报案被强奸。综合以上情况,文峰区院认为三人具有明显的套路化、流窜性作案特点,遂建议高新分局以三人共同的活动轨迹为线索,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侦查,最终查明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四川省遂宁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共实施8起诬告陷害犯罪。其中4起随之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文峰区院、高新分局向异地检警机关通报案情、移送证据材料,3名已经被立案侦查的被害人被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避免了冤错案件发生。
(三)依托会商指导和联席会议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意见。侦查过程中,检警机关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一是王某甲等3人的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二是在4起犯罪事实中,王某甲等3人仅实施了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报案的行为,并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该4起犯罪事实如何定性、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针对以上问题,检警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会商研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一是本案中的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并非必然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不构成必然的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二是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的4起犯罪事实应认定诬告陷害罪一罪。基于上述共识,文峰区院向高新分局提出针对性侦查取证意见。提起公诉后,以上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在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审查、提出意见的过程中,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提前审查案件材料,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侦查环节在事实认定、证据调取、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要会同公安机关积极构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协同推进的监督办案模式,共同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督促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有罪、无罪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在及时监督撤销错误立案、避免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准确认定和惩治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关联案件的串并案分析,加强异地办案协作,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督促纠正关联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