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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首批入选的4件借款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日期:2024-04-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4件借款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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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指导性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9.17 / (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2、指导性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4 /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3、指导性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0.21 /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4、指导性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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