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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金融借款金额的认定和裁判规则(2则)

日期:2024-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参考案例 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04 / (2020)沪74民终103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贷款人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2.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参考案例 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1)豫民终9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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