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参考案例 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川0105民初91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2. 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套取银行承兑信用的,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参考案例 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骗取贷款罪与一般商业贷款纠纷的区分
参考案例 李某等骗取贷款案
2024-04-1-112-006 / 刑事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30 / (2017)皖16刑终33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设立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非使用刑事手段惩罚一切不合规范的贷款行为。行为人在贷款中提供的担保可靠或者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了虚假资料,亦可作为商业贷款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