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监督案件的一般规则
监督主体: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内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监督客体: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消极执行或者执行案件长期不能执结;
监督结果:撤回申请、驳回申请、限期改正、撤销并改正、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
二、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
【裁判观点——执行监督案件应主要围绕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复议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案件应主要围绕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复议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案件索引:被执行人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化工研究所、唐某、狄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5)执申字第57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评估拍卖过程是否违法,热电公司在本案异议复议程序中未提出该问题,因此,本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对此不予处理。如热电公司认为本案拍卖程序违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件索引: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与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