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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

日期:2023-12-21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

【裁判观点——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案涉执行标的流拍后,复议申请人才主张执行标的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予以救济。

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评估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辅助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评估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等事项具有审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述异议,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昊源公司在拍卖前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案涉标的物已经拍卖并流拍后才提出异议,超过了上述规定关于收到评估报告后十天内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因此,青海高院(2016)青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昊源公司的异议申请,该意见结论正确。但昊源公司提出的评估拍卖的范围错误、评估人员的资质不合法、评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可能影响流拍后以该次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以物抵债的价格,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昊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仍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对于其所称青海高院属于重复执行的有关事实问题,也应一并审查。

案件索引: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秦某政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25号

附:【执行监督的规范规定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订)十三、执行监督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75.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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