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专业机构所作的专业报告缺乏专业人员签字为由,主张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民事证据相应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种苗场(以下简称种苗场)与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周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资产评估报告》上是否缺少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形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该评估报告虽有相应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鉴于本案所涉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该评估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待查事实,而种苗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随后变动的事实产生已巨大差距,也未能否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计算成果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原审法院以前述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报告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印证,并不存在所查明事实无证据支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