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以刑事判决中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认定的事实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予以主张,人民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案件: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熙公司)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6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刑事判决针对周某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实所作的相关事实认定,与本案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采信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目的并不一致,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亦非同一法律关系,各自具有其独立的诉讼制度功能。民事诉讼中不宜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有关事实原封不动地作出事实认定,而应结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与诉争事实有关联性的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等综合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