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在“试行版”监督规则运行八年后,最高检结合检察实践,制定了新规则,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
01.
新规则有什么变化?
新规则全面梳理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与“试行版”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了11条。其中与当事人权利最直接相关的是,规定了不服生效裁判申请监督的期限。当事人如果逾期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
2013年“试行版”
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当事人想什么时候申请就什么申请,检察机关都照单全收。
这种情况,造成了部分申请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而检察机关受理陈年旧案的监督申请,也可能因为时间久远,受限客观条件,无法充分核查案件情况,监督效果与当事人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
新规则第二十条
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规定为两年。若超出这个期限申请,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
对于这个变化,大家可要注意了。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裁判生效后,若符合监督条件,可要及时申请检察监督,莫让权利“沉睡”,一旦超期可就“有冤无处说”了。
02.
这两年的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检察监督期限的起算点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两年的监督期限,相对于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而言,已经充分考虑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了,增加一个期限的限制,也希望能够促使大家尽快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另外,大家可要注意,这两年的期限可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期间过了,申请监督的权利就没有了。
由于新规则对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对于在新规则实施前的民事案件,剩下的监督期限已经不足两年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类案件的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则为新规则实施之日起算。
可能大家有疑惑,万一因为各种情况自己未能在两年的期限内申请监督,但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该怎么办?
根据新规则,超过申请监督的期限,就不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范围内了,检察机关就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但新规则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加以限制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并且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件不受新规则关于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的生效裁判如果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条件,检察机关则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后一个环节,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与此同时,民事检察监督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大家对于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树立权利意识,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