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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申诉),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申诉)权利,现将申请再审(申诉)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申诉)的范围:

民事: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作出驳回通知书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申诉)的期限: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刑事: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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