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法的解释,以法律适用错误申请再审,想要翻案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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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参看以上规定可知,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其实很少,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指的是民事案件适用刑法处理,这几乎不可能出现,其它的理由基本也不会出现。而平常中,大家认为的法律适用错误,一般觉得是,适用此法,但是却适用另一法律,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持有不同理解,本来应做这样的解释,但是最后却认定为另一个解释。参看以上规定可知,这样的错误,根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
这也是为什么再审很难的原因,最能拿出来说的就是明显违背立法原意,但是立法原意是什么,这是没有定准的事。立法原意是什么,通常是根据法条规定去分析的,谁都可以解释出立法原意。到底谁对谁错,谁的解释更接近立法原意,实际上法院更有话语权,而且裁判权也在其手中。
面对这样的现实,是不是就应该放弃?那当然不是,只是大家要明白什么才是法律适用错误,自己的意见可以表达,但关键还是要抓住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不过,这是法律适用错误的一种再审情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再审理由有13种,在正确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再审也是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