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明确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如何认定“场外配资”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林金森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晖公司)、张祥晖、倪吓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定代表人无合法事由向他人转款,应对该转款及利息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李怀真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华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公正司法的检验标准是坚持司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司法公不公正,人民最有发言权,要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充分调动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把人民作为评价司法的“阅卷人”,把人民的认同度、支持度、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成效的重要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感情、损害人民合法权益。
如何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最鲜明特征,人民立场是贯穿始终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求支付生效判决未作审理的其他费用,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为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由此,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要求前后两诉所涉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上一致,而这三者的一致本质上要求前后两诉处理的法律关系一致。
最高法六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8个问题的解答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是再审判决、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一审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