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不得仅以法律适用错误主张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并参照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如果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仅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再审,不予采纳。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捷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否定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再审申请人李建珍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芳、王运健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14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行申367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用途的,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并诉求其还款?再审申请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兴明、王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签约时约定的违约事实已发生,当事人缔约时即违约,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
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黄X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9期
王某1、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购买商品房属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由于房地产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当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业主有权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国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电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房产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4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当事人提出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所以当事人关于案件审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依据当事人申请整体回避的,也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再审案件立案后,再审申请人变更再审请求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院不予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3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在再审审理中其提出变更再审请求,但已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应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也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