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法院仅在前案判决说理部分认定相关事实的,当事人就此再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虽未在前案中明确提出对方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法院在该案一审、二审程序中,对其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对方不构成违约。故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再在本案提出对方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案的裁判结果。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东,可否排除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后履行即可取得相应股权。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并非法律规定的工商登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仅发生对抗交易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非股权取得的法定要件。股权受让方是否实际取得股权,应当以公司是否修改章程或将受让方登记于股东名册,股权受让方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为判断依据。
当事人两次起诉所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再审申请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文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鲁71民初16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裁判观点:到被告注册地送达而接待人员拒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郊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可否仅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8)闽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要全面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要把学习活动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深入研究、深化实践,并加强培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全面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职责。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某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乃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刑事羁押,法院仍按其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未果而缺席审判系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吕振玲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阳农商行)、一审被告洛阳宝元人防防护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元公司)、洛阳中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先公司)、韩松琪、吴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航保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