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不得仅以法律适用错误主张再审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并参照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如果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仅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再审,不予采纳。
裁判来源:《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绍兴绿合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53号,裁定日期:2023年5月25日,发布日期:2023-06-17。
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原判决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解释应否再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亚厦公司与绿合公司系承包人与分包人关系,所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虽然系无效合同,但参照上述规定,亚厦公司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完毕并拆除,亚厦公司未能举证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判决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分别与本案应当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基本对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因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亚厦公司以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主张本案应予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