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对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应否承担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证明责任
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 。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
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未被收回的,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长兴岛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否解除的判断及责任承担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邓自芬,被申请人陈仁兴、梁彩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志华、一审被告华丰盛公司、高力信公司、力宏公司、陈志文、陈志波、亿阳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起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王四光与和丰公司在一审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且合法占有该商铺,其应当依法获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王四光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是开发单位未办理初始登记,王四光无过错。故中天公司以其对涉案商铺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执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