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报案例: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例文号】:(2010)民提字第21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2)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3)公报案例: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案例文号】:(2012)民提字第2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
(4)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组织验收有违诚信,可认定已经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苏州凯玛干细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该《备忘录》之后相关履行情况的证据证实,安徽一建在约定期限内对《备忘录》约定整改清单所列质量问题整改结束后,通过了监理单位的复查验收,并依约向凯玛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报告。但凯玛公司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并未依《备忘录》约定,于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是以工程仍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组织验收,有违诚信。二审判决基于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工程已经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818号
(5)上海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背景下,对涉及工程质量实体认定问题的建设工程纠纷,应在鉴别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同法律性质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的基础上,回归私法自治领域,在查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裁判。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6)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但不受其管理,仅仅只是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行为的,此挂靠协议及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但即使建设工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若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主张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判令温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王华生主张每一项单项工程施工完毕,都由监理单位和指挥部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项施工,故已完工程都是合格工程。温春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王华生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是以工程施工进度为依据,与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原审判决判令温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5409号
(7)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验收交付后质量问题减损措施费用承担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及时维修,而发包人损失将会扩大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及其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责任的,应根据其责任酌情分担。
【案例文号】:(2011)苏民终字第0118号
(8)未约定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进度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应支付进度款?——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阶段进度款的支付并未设置除主体封顶外的其他前提条件。福建九鼎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义务是在佳鸿宇合支付第一阶段的工程进度款之后,不影响佳鸿宇合第一阶段进度款的支付,故佳鸿宇合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9)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10)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处于不确定状态下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彭泳灵、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行为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为前提。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彭泳灵在2014年7月15日向同兴创达公司提交了阶段性结算报告书及工程款支付函等文件,但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未确定,且案涉合同无效。彭泳灵主张案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89号
(11)承包方交付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价款——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合同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的权利。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当承包方按约定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后,由发包方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是该工程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承包方未予以修复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价款,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海诚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予修复的情况下,三利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海诚公司关于要求三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
来源:类案通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