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是法院依职权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确有不当,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系事后纠错的功能性程序,并非独立审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权决定依职权再审的主体包括:一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二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是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其实质为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督。其主要特征为:一是实施监督主体特定,系国家检察机关;二是监督程序法定,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三是监督方式多样,具体包括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