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依据《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监督信访案件交办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26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职能范围。
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检察机关反映冤情、民意或检察机关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等案件,该类案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案件不同,不属于法定的法律监督程序,但其中所反映的情况也需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因此,本规则特别设定了相应的条文予以明确。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2条、第5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