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
【要旨】
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准确监督立案。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图县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与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舒某组织40余名工人负责工程外墙抹灰业务,劳务费合计135.1万元。杜某某在收取发包方全额工程款后,仅向舒某等人支付30万元劳务费,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至2021年3月间,杜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承建了另外三项建设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同年7月27日,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杜某某仍拒绝支付。直至案发,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资105.1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2023年7月14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白河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本案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被害人舒某等40余人遂向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白河林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被欠薪农民工与杜某某的劳动报酬纠纷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且证明杜某某收到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立案条件。白河林区检察院围绕公安机关回复意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核实查明,杜某某在拖欠薪资的情况下承建了三项建设工程,始终存在经营行为并有盈利,且有证据证明人社局已向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据此,白河林区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经检察机关监督立案,2022年12月16日,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引导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白河林区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杜某某“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支付指令”问题,调取了行政机关相关书面材料和对行政人员证言;围绕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问题,收集了其三次拒不配合解决劳动者报酬问题的证据;围绕杜某某“拖欠工资数额”问题,依法调取相关的民事案件材料,进一步查实杜某某恶意拖欠舒某等40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确切金额及明细。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相关证据得到完善固定,确保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督促多渠道返还欠薪。该案薪资拖欠时间长,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且多为外省人员。白河林区检察院主动听取被欠薪农民工代表意见,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向杜某某充分说明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欠薪。案件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及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4.开展司法救助,缓解贫困农民工临时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了解到,被欠薪的农民工舒某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母亲患帕金森症,儿子有脑瘫智障,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妻子患高血压和糖尿病,家庭生活极度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
5.移送行政监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存在的管理漏洞,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由该部门启动行政检察监督,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并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用工需求量大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农民工欠薪讨薪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1.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申请后,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要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询问被欠薪劳动者和其他知情者,调取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核实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等责令支付相关材料的送达情况。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多渠道追缴资金返还欠薪。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案发后短时间内也难以筹措到资金。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关注到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的其他相关财产,如车辆、投资型房产等不动产,以及股票、基金等变现或者直接折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人的亲朋自愿为其垫付、筹措资金的应予支持。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通过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依法清偿欠薪或者垫付工资,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