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
(国信办发〔2013〕16号)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权威,就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督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第二条 督查室负责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的协调组织工作,主要是:汇总编制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掌握督查督办结果,综合分析并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投诉办负责筛选信访事项,提出工作需求,参与或牵头进行督查督办,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建议的落实情况,报告信访事项的化解情况。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主要是,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督查督办严格遵守逐级办理、分级督办的要求,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是已经省级部门办理,但信访人仍不断重复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有关地方和中央部门,确需由国家信访局或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督查督办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第四条 各业务司室原则上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办需求,包括事项、理由、时间、方式和人员等内容,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督查室汇总。
督查室对业务司室的督查督办需求综合汇总后,协调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随时组织。
第五条 督查督办主要由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室进行,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委联合进行。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指定,主办业务司室可牵头组织督查督办。
主办业务司室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督办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落实“谁牵头,谁负责”、“谁督办,谁审核”的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成果回来。每一次督查督办都要有建议、有报告、有结果。
第七条 督查督办活动统一组织安排,各业务司室不得单独组织,避免同一信访事项多头督查督办,避免到同一地区密集督查督办。
第八条 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督查室要及时将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及工作情况通报相关司室;主办业务司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向督查室反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督查督办应由信访督查专员或副司级以上干部带队,每次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工作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地点和路线。
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
第十条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统一以国家信访局或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的名义进行。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