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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送达是连接各个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对推进诉讼进程和保障受送达人知情并参与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与近年来司法体制深入改革,依托司法信息化、在线诉讼等相关规则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当前法院主要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高效实现工作需求。但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需求纸质文书、担心操作困难、拖延诉讼时间、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原因,仍存在一些当事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此时法院常使用邮寄送达的老方法。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围绕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邮寄送达争议,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截至2022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邮寄送达”(关键字)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431089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598篇,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9095篇,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82585篇。本节选取其中5个典型案例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三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筛选,最终确定(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2020)最高法民申3323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共5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做示例。
理论提点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让受送达方能够充分了解到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自己的诉讼或实体义务。
送达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3)送达的内容只能是诉讼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传票、通知书等;(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诉讼文书送达的七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七种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6)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7)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本文所讨论的邮寄送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送达方式之一,在邮寄送达时,法院往往会将送达工作委托给专门提供邮递的第三方,因此容易导致“送而未达”“达而未悉”的情况发生,如当事人虽然知道有邮递信息,但由于不了解该文书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而出现怠于签收,拒绝签收而被退回或者完成签收但未认真查阅的情况。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直接进行公告送达的,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杜某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现《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现《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情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二:
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的邮寄单上未填写电话号码,邮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址进行送达,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
案件:熊某刚、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3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是在尝试实地送达、邮寄送达的途径无果之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在向周某、熊某刚送达的邮寄单上确实未填写电话号码,但在邮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址进行送达的基础上,上述送达方式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后,一审法院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进一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周某、熊某刚进行了送达,并无不当。此外,经本院核查,二审法院向周某、熊某刚邮寄送达时存在地址、电话填写错误等瑕疵,但之后亦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客观上保证了送达的效果。
实务要点三:
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某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某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案件: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诉讼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受理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起诉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梅某社、薛某平、马某军、马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采用邮寄方式向被告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邮递信息显示退回。此后,一审法院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小结 ·
送达是连接各个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对推进诉讼进程和保障受送达人知情并参与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当事人针对法院邮寄送达产生的争议,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直接进行公告送达的,属于程序违法;二是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的邮寄单上未填写电话号码,邮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户籍地址进行送达,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三是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五是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