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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求的群众逼到上访之路。公安司法部门在适用上述罪名前,要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治安处罚,并分清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无理闹访,区别对待。
以下分享(2017)最高法刑申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28号
周某某: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你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该事实可由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发取暖费及医保卡增加4%计入个人账户的上访答复;关于市直国有特困企业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食品公司和区二建公司农民工上访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铁岭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银州区周志荣等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关于周志荣等22人进京上访报告;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周某某、王某等人信访情况说明;铁岭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周志荣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周志荣2014年至今进京非访、闹访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原审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为所欲为,也应遵纪守法,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以下分享(2020)湘行申1090行政裁定书,全文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1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湘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良刚,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熊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行终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依法逐级上访的行为合法,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违法。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访活动。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串联他人信访。信访人不按照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访、串访形态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正常上访。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熊某某的信访事项已经相关部门调查后作出了处理,并给予了回复。再审申请人熊某某仍不服,为了制造影响,实现个人诉求,串联多人于国庆70周年之际采取走访形式,欲越级到北京非法信访,接访人员在衡阳火车站劝返时不听劝阻,侮骂接访人员,熊某某的行为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受相应处罚。该事实有熊某某本人及其他多人的询问笔录;道信访联办〔2019〕92号函、桥头镇政府接访说明;接报案及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通知书;传唤、拘留通知书及回证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道县公安局(桥)决字〔2019〕第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熊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熊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