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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日期:2023-09-09 来源:| 作者:|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为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立案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事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立案职责、提供诉讼服务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法院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项立案、诉讼服务的办事规程、指南、办法、结果等均需依法向当事人公开。应当依法公开以下内容:

(一)职能公开。公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投诉渠道等信息,重点公开诉讼服务中心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分工、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二)依据公开。公开各项诉讼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重点公开各类案件立案标准等;

(三)程序公开。公开办理诉讼事务的基本流程、材料要求、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承诺时限等,重点公开各类案件立案材料、线下线上办理流程、时限,司法救助申请条件、手续、程序及需要提交诉讼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四)收费公开。公开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依据、方式、网上交退费流程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

(五)结果公开。公开立案、诉讼服务相关诉讼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监督公开。公开诉讼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网站、邮箱等。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院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取立案、诉讼服务相关事项信息。

第六条 法院信息或者当事人申请诉讼事项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当事人财务账目、银行账号和其他重要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法院工作、审判秘密的;

(五)与执法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向人民法院咨询信息公开事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核实其身份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即予以答复;确需查询、核实、办理或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形成以下答复意见: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法院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院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有利于监督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公开栏、公告栏、资料索取点等传统公开载体公开信息;

(二)在群众办事场所设置自助诉服设备、信息滚动屏、电子触摸屏等自助设施,拓宽公开渠道;

(三)编印办事指南、办事公开目录、宣传手册等供群众即时查阅;

(四)依托法院官网、公众号等信息平台,通过发布公告、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实现与群众线上沟通;

(五)利用咨询热线、投诉受理电话和服务热线等资源,接受咨询、投诉和求助;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或者不便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上述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建立办事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及群众办事场所明显的位置设置意见箱,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律师、群众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建议和意见,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问题解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由本院督察部门、庭室领导不定期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督导巡查和抽查,发现违反办事公开制度的,当即提出整改要求。被整改岗位及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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