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规范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各岗位职责,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体系,是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诉讼服务为一体,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实体虚拟协调配合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条 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诉讼服务各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清晰、任务明确、权责一致。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岗位和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工作人员之间坚持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平台、人民法院鉴定平台、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机、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当事人提供导诉分流、诉讼指导、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立案受理、司法救助、判后答疑、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卷宗查阅、文书送达、费用收退等“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诉讼服务。
第五条 导诉分流
导诉人员应当对所有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根据当事人或人民群众的来院目的进行分类。对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至相应功能区;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解释,告知办事群众到相关部门办理。
(一)立案引导
1、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或国家赔偿的,对于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导诉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势,在立案登记前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引导其到立案登记区。
2、对于适合网上立案的纠纷,导诉人员可以告知当事人或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网、内蒙古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并引导当事人至自助服务区进行网上立案。
3、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导诉人员引导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到跨域立案窗口。
4、到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状等材料或缴纳诉讼费用的,应当引导至立案登记区。
(二)诉讼引导
到人民法院联系法官、递交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材料、领取法律文书、查阅卷宗、申请判后答疑的,引导至诉讼服务区。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引导当事人至自助服务区自助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第六条 诉讼指导
(一)在立案前充分阐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二)向当事人介绍法院的职权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法院受案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案件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执行基本须知,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官办案纪律等事项。
(三)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如果起诉条件不符合、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行为不当,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向当事人作核实询问、提醒告知和法律解释工作,引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表达诉讼意愿。
第七条 诉前保全。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行为或证据保全申请或诉前保全复议申请的,接收材料后,依法审查办理。
第八条 诉前调解
(一)对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积极联系和协调公安、司法、妇联、工会、工商、仲裁、劳动人事、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主持或参与诉前调解;或者交由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二)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办理;未达成协议的,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第九条 立案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接收,诉讼性质的确定,案由的确定,立案信息的录入,诉讼费与申请费的核算,出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的制发与送达。
(二)立案工作人员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即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即释明并记录。对提交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即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在期限内补正的,按未起诉处理。当即不能判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登记立案后,应当即移送扫描,将案卷移送审判庭。
(三)上诉材料不齐全无法登记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原审法院进行补正。
(四)刑事申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接收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清单》,转调卷中心办理调卷手续。卷宗移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当即移送扫描,将案卷移送审判庭。
第十条 调取卷宗
调卷中心接收需要调取纸质卷宗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取机要卷宗,5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材料整理、登记台账、移送立案人员工作。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联系原审法院补寄卷宗材料或直接退回并告知理由。
下级法院或检察院现场移转卷宗的,调卷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接收核对,核对无误的2工作日内移转立案人员;不符合移送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对当事人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判后答疑。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的,当即联系承办部门进行解疑答惑,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第十三条 查询咨询。当事人申请查询咨询的,应当即查询咨询,并告知结果。
第十四条 材料收转。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应当即核对、出具材料收取清单,1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领取,并办毕移交手续,或可引导当事人通过云柜等文件智能收转设备传递文件。
第十五条 联系法官。当事人要求联系法官的,应当即联系承办法官或庭室接待。无法当即联络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卷宗查阅。当事人要求查阅卷宗的,应当即帮助联系档案室提供阅卷服务。
第十七条 文书送达。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法律文书的,应当即联系相关审判庭人员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 费用收退。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如实填写《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签名确认,告知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以及拒绝、虚假、错误提供退费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涉诉信访、投诉举报、意见建议转交
(一)当事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本院或下级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以及法院干警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违法违纪等行为,接到涉诉信访、投诉举报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后,坐席员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来电人。
(二)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移交本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