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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规定(试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强化法律统一适用,保障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或依法执行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尊重立法原意和原则,秉持正确司法理念和职业良知,遵循经验法则,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于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

(二)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偏颇。

(四)公开原则。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做到裁量过程公开、裁量理由公开、裁量结果公开,促进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公正行使。

(五)审慎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建立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立法原旨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逻辑推理方法,审慎衡量、仔细求证,注重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第四条【行使范围】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法官应当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明确授权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二)法律明确授权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

(三)法律虽未明确授权,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或存在法律空白,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

(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在证据材料的采信、证据证明力认定和证明标准判断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五)审理新类型案件缺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参考案例以及本院典型性案例可供参照,需要引用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的;

(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上级法院参考案例有类似情形,但案件确有重大特殊情况的;

(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

第五条【严格遵循穷尽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穷尽原则,搜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和本院的典型性案例,同时选择性参考我省其他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类似案件,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准确运用证据规则】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从实现程序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条【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报请有关机关裁决,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概括性条款规定,确保适用结果符合立法原意。

第八条【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充分考量立法宗旨、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

第九条【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第十条【正确运用法律理论研究成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研究理论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各种理论观点,确保裁判结果与立法原意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一致,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

第三章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强化审判组织规范】本院各审判组织应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切实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合理程序规制独任审判员的审判程序;规范合议庭审判和评议规则,保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涉及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审理和评议;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把关作用,涉及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对证据规则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应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十二条【强化诉讼程序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防止非正当因素可能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负面影响。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限制。严格落实证据形成于法庭,未经过充分质证、辩论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三条【尊重当事人辩论原则】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应将其作为争议焦点,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案例或理论研究成果,并允许当事人进行充分辩论。

第十四条【强化法官释明义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保障当事人知悉权为前提,法官应当切实履行释明义务,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疑问的,法官应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予以释明。

第十五条【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通过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约束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案件的分析判断,裁判推理以及裁判理由等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学等方法,结合法学理论进行充分说理,力求说理清楚、理论深刻、分析透彻,增强判决的公平正义和可接受度。

第十六条【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强化裁判文书规范,公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公开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理由,公开自由裁量的过程与方法,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加强审判管理】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审务办负责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进行评估,促进自由裁量行使的公开、规范、公正、合理。

第十八条【统一裁判标准】本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到类似案件相同处理。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的,要书面报告上级法院。

第十九条【强化案件流程控制】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诉讼环节进行规范,对重要的诉讼节点进行有效监督控制,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有序地行使。

第二十条【发挥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对于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审判程序过程中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提供咨询意见:

(一)合议庭经评议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

(二)合议庭意见认为案件确有特殊情形,不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上级法院参考案例以及本院的典型性案例的;

(三)本院同一时期办理的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组织之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不一致的;

(四)其他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功能】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审判指引职能,对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开展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引导正确、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审判委员会应当发挥裁量示范功能,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多数意见后,合议庭进行复议,仍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

(二)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的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不一致,合议庭决定不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

(三)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不同审判组织之间仍然无法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加强案例指导参考功能】审务办要及时收集、整理、筛选、分类、汇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以及本院审理的典型性案例,有针对性的筛选在诉讼程序展开、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涉及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提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规范典型案例报送】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按照典型性案例报送格式将裁量事项、裁量理由、裁量结果进行编撰,连同裁判文书汇总后一并报送审务办。

第二十四条【强化法律规范指引服务】审务办要及时收集、整理、分类、汇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结合信息化建设强化法律规范发布、存储、检索服务,为法官查找法律规范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强化案件评估】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估范围,进一步完善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的评查标准,明确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以及确定标准。对自由裁量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正以及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要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第二十六条【强化职业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责任追究。应当严格按照宪法、法官法的规定,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职业共同体意识,形成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建设学习型法院,加大法官职业素养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司法能力。

第二十七条【强化司法公开】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的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司法公开促进法官规范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强化司法监督】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切实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追责

第二十九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官故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一定后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依照执行的;

(二)明显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范围、处理方式的;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违背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裁判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

(五)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未遵循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或本院裁判指引,且未按本规定相应程序办理的;

(六)违反本院有关审理权限的规定,越权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认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纳入案件质量评价范围,按照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估。被认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按照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并追究相应审判责任。

第三十一条【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认定】法官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形,但实体处理正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不大的,应当按照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并按照办案质量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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