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有提起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三、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四、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五、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六、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七、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八、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4、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九、申请再审或申诉是否可以委托代理?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均可以委托代理,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减免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十、申请再审或申诉,经审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再审?
1、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A、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量刑明显不当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3、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B、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C、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D、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十一、本院对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申诉听证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一)什么是申诉听证制度?
申诉听证制度是本院率先在全国推行的对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试行公开、透明、平等、高效为特征的"有诉必理"审查程序。意义在于从程序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申诉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的申诉不再"难"。申诉听证包括"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分别在信访阶段和调卷复查阶段进行。
(二)申诉人在本院信访窗口递交申诉状之时起,就同时启动了"敞开大门"一律平等的"信访听证"程序。
1、由立案庭接待法官审查、指导申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后,登记编号,当场发听证通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对当事人邮寄的申诉材料,在三日内向邮寄人回信,邮寄听证通知书。特别的急案可立即组织听证,重大案件专案专听。
2、听证后由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主持合议庭全体参加,由申诉人从原审判决书开始,举证陈述认为原判错误的主要理由,陈述时间每案不超过30分钟。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经简要合议后,当场答复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耐心讲解其具体理由;如经合议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发《申诉受理通知书》,进入调卷复查阶段;当场不能答复的,听证后三日内应进行合议,一周内把结果通知申诉人;对未经终审法院复查过的申诉,经听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发函转终审法院立案复查。
(三)发《申诉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启动了"复查听证"程序。
"复查听证"是经"信访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阶段程序。由合议庭全体参加,案件各方当事人当场,对申诉的焦点问题进行诉辩、举证。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发再审裁定书,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裁判;对"复查听证"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发有具体理由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讲解驳回理由与依据作服判工作。
十二、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审限规定是:如原审是一审案,再审中按六个月审限;如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中按三个月审限。对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结。
十三、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复查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