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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

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粵高法发〔2017〕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庭。

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省法院根据当时全省法院再审审查案件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对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申诉的,全面实行判后答疑。判后答疑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通过强化释法说理、说服引导、提升服务,对增强司法公信、实现案结事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不断提升我省法院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的要求,在总结全省法院落实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判后答疑作为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判后答疑工作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原则,不得因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负担。

第三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釆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

第四条经过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申诉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答疑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不申请判后答疑,但要求通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转递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六条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复查建议,经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上一级法院不得以申请、申诉未经判后答疑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在判后答疑笔录中明确其选择申请再审的法院。

第九条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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