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可以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1.对湖北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对湖北省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
其中以下案件只能在高院申请再审:(1)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有有异议+非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