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1.行政赔偿: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2.刑事赔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江西省境内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以及对决定不予受理文书不服的,可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以外的市级司法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经向其上一级机关即省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申请期限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国家赔偿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4、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5、事实和理由;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四、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3、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4、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6、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7、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