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安徽以长江为界分别设立相当于省级政权的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1949年5月设立皖北人民法院,地址在合肥市皖北行署大院(1950年2月迁至合肥市吴大巷新建院舍)。1950年6月设立皖南人民法院,地址在芜湖市上二街上营盘。1951年12月皖南人民法院由芜湖市迁至合肥市与皖北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称皖南、北人民法院。1952年8月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撤销,恢复安徽省建制,皖南、皖北人民法院相应撤销,成立安徽省人民法院。1955年3月,根据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改组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全省法院组织体系初步建立。1968年1月安徽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对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73年2月恢复设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院伊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皖北人民法院原址合肥市吴大巷办公,1954年9月迁至合肥市段家祠堂。1973年2月恢复后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设在合肥市长江路396号原省检察院办公大楼。1999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迁至合肥市长江西路472号五里墩办公大楼。2017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庭处室搬迁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审判法庭办公,五里墩办公区同时保留。
安徽省共有16个中级人民法院、109个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共派出340个人民法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内设24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一庭、审监二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工作处和信访工作处。另设有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
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