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除外;
4、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再审申请书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6)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3、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干净清洁的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