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柳 诸葛娇妮 黄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当事人以非理性化的方式维权,导致涉诉信访案件“案结事不了”。原因系社会矛盾增多、传统文化对法治的影响较大、法律信仰尚未形成、民众情绪容易受舆论影响。法院作为化解涉诉信访的前沿阵地,应通过正当程序保障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方面,改善涉诉信访的外部因素,营造良好的法治化氛围;另一方面,改善法院应对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以法治化的路径妥善处理涉诉信访的问题,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一、法院涉诉信访的特征及当事人心理表现
(一)涉诉信访人非理性化的行为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诉信访人员呈现多样化特征。一是固执型。这类信访人员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才能彻底解决自身问题,固执地坚持自身观点,绕过正当的法律救济途径,采取信访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信访持续时间长,成为信访老户。二是极端型。这类信访人员认为只有采取信访的方式才能圆满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缠访、闹访。三是投机型。这类信访人员意图通过信访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他们将信访视为投资活动,利用社会同情弱者的普遍价值观来博取法院的同情。
(二)涉诉信访人的非理性行为策略
一是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人主要是基于对作出生效裁判的原机关不信任,选择越过原审法院直接向上一级反映问题,并形成固定的越级权利救济心理模式。二是要求领导接访。有些信访人认为法院设置程序主要是基于为难当事人的考虑,将法院置于与其对立的一面,因此无法在正常的办事流程内理性信访,并要求领导接访,否则采取偏激的方式进行。三是哄闹司法机关。聚集多人到法院围堵,制造声势,在法院办公区域大吵大闹,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更有甚者采取破坏办公设备的行为策略来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四是缠访、闹访。此种信访方式表现较为极端,通过采取不间歇地、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的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不遵循信访法定程序秩序,通过大闹大吵来引起领导重视,以此来获得与领导平等对话的权利与机会。五是夸大自身遭遇,博取接访人员同情。六是寻找程序瑕疵。有些信访当事人通过寻找程序瑕疵来实现信访目的,并以此作为信访的策略加以运用。他们在败诉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寻找诉讼程序瑕疵,进而将案件置入信访程序中来寻求权利的救济。
(三)当事人非理性涉诉信访的心理
实践中出现诸多非理性的信访请求,并表现为信访请求远远超出合理诉求,该行为在心理学中称为盲目或侥幸诉求。一是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信访当事人对自身的整个官司表现出极度的不自信以及对法官的不信任。当事人在程序不存在任何不公的前提下进行信访,是为了争取话语优势权,向法院施加压力,争取利于自身的裁判结果。二是满足自我服务的偏见心理。有的信访人单纯为了出口恶气,通过信访行为方式来表达愤怒,因此出现“自我服务偏见”的极端化表现,认为凡是与自己意见相左或相异的均为无理的,甚至出现一些信访专业户,在经过法院相关释明息诉后,又重新信访。三是闹访的博弈心理。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知下,在法院进行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在明确表示服判罢访息诉后,不久又开始新一轮的信访之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涉诉信访秩序。
二、涉诉信访非理性化的原因探析
(一)社会变革导致矛盾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增多,并呈现复杂化与多样化特征。社会转型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升级,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传统法文化基础的影响
涉诉信访有其深刻的历史基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推崇的是王法与天理人伦统一的模式,案件的裁判依据并非单纯依靠法律,还要将情感、道德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加上普遍具有的“清官情怀”,公众在自身期望难以实现时便会采取信访方式维权。
(三)尚未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信仰法律既是一种过程更是一种结果。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时,诉辩双方相互对抗、敌视、恶意攻击等现象突出。偏离理性的诉讼对抗模式,使得原本看似平常的诉称与答辩环节演变为当事人之间的无休争论。部分当事人将自身本应承担的诉讼风险与司法腐败相联系,加剧了信访行为的发生。
(四)舆论错误引导民众情绪
信访人利用网络制造声势,利用公众同情弱者的普遍价值观博取同情。但迅速爆炸发展的网络舆情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往往会引发错误的舆论导向,极易导致不明真相的公众情绪失控,从而给网络舆情本身的有效控制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三、涉诉信访迈向法治化的路径探析
将涉诉信访程序规范化后嵌入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中,并作为司法救济的补充,与司法救济途径共同构成我国现行公民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
(一)通过正当程序来完善涉诉信访制度
一是保障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我国相关的涉诉信访法律法规,并就实现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正当化进行反思性整合,将涉诉信访的规制纳入正常的法治化轨道。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基本治理模式,培养信访者与接访者的规则意识,并倡导其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理性遵守规则。二是做好涉诉信访终结工作,严守程序正当底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区分个案的实际情况,学会运用综合性的整合思维对信访活动的当前状态进行准确定位与评价,严格依照信访终结制度的规定将案件予以终结。
(二)改善涉诉信访的系统性因素
一是完善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立法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必须完善立法结构。立法机关根据涉诉信访的现状,设计制定出消解涉诉信访的法律规范,从源头上消解或抑制涉诉信访的发生。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与功能,其本身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其在解决纠纷时存在激发涉诉信访的可能,与此同时其对于消解涉诉信访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是公正司法,最终解决涉诉信访难题。在法律框架内应对涉诉信访问题,要在结合现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转变治理理念,将涉诉信访治理手段嵌入法治轨道与范畴。避免将涉诉信访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常规化路径,防止公众形成将涉诉信访作为权利维护的行为偏好。
(三)完善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
一是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制定风险评价方案,在处理涉诉信访时要具备高度敏感性,对那些极易造成舆情波动的案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预先制定裁判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后期信访行为的发生。二是平等对话机制。在法院时空范畴内与信访当事人展开平等对话,尽量排除外部环境的干扰,当事人可以表达其诉求、抗辩意见甚至不满。强化法官心证公开的义务,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平等对话提供保障,为“案结事了”提供程序支撑与保障。三是涉诉信访案件分流机制。设置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将信访事项分流到各庭室,提高信访处置的针对性与效率。一方面,通过分流实现信访事项的针对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办法官形成监督机制,在审判前、审判中以及审判后期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四是改革绩效考评机制。改变过去以数量作为考核标准的简单体系,建立多维度的综合考量机制。
(四)针对信访当事人的法治化路径
一是明确法治化路径,坚决遏制违法信访。重新划定“依法”之界限,将合理的信访诉求通过分流等方式置于法治框架内,依法对缠访闹访等信访者严格处置。对破坏司法生态秩序的信访当事人以理性强制的方式,将其置于法律秩序的框架内。但要注重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避免出现矫正过渡现象。二是慎用司法救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控制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信访人,依法引导其向社会保障机关申请保障救济。完善现行的社会救助机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多元化的救助网格体系。三是树立法治信仰,实现“案结事了”。信仰是一个动态且漫长的过程。信仰存于当事人内心,不具有外在性,不易觉察。针对当前的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在民众中建立法治信仰。公众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心理性,方能引导与规制自身维权行动,理性规制自身信访维权心理,从而真正实现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之转变。(作者单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