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由此可见,有关被告人被错误地追究是属于冤案还是假案,关键在于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策划的。这样解释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关系,仔细斟酌并不合理。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对他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轻罪重判,将这种情形称为错案比称为冤案更为合适,毕竟错案与冤案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而假案是人为地捏造犯罪事实,明知被告人是无罪的仍对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假案的制造者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在制造冤案。因此假案是冤案,而错案不是冤案。这样解释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全面的理解分析错案的概念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