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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范

强化冤案防范,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检:强化冤案防范,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

来源海城检察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现状

——结合目前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被告人被冤杀、被判处刑罚后真凶出现。如云南的杜培武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等;二是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或判处刑罚后被害人出现。如湖南腾兴善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人案;三是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或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部分改判。如云南孙万刚强奸杀人案、河北张天魁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一般集中在重罪案件中,冤案的发现具有偶然性与被动性,同时持续时间长、影响大。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有非法取证、证据采信失误、实体审查不严格、辩护人不尽责、“有罪推定”理念等因素;客观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虚假供述、司法鉴定缺失或错误、媒体炒作、社会压力等因素。

1、偏重口供及刑讯逼供

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获得充分的物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过于注重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找物证。““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如浙江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在赵作海案中,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赵作海,持续长达33天,萧山5人劫杀案,犯罪嫌疑人田伟冬因受不了刑讯逼供而用牙齿咬掉舌尖。由于司法机关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知道自己有何权利维护自身权益,被讯问人通常在承受身体折磨的极限后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不得不满足讯问人的需要。

2、偏重有罪证据及编造假证据

侦查机关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没有义务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相反会增加其工作量,有些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根本不必认真听。检察官出于各种动机也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甚至在法庭上歪曲案件事实,进行煽动性陈述。司法人员编造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就如同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不是将剑刺向罪犯而是亲手用剑斩碎正义,其危害不可小觑。

3、辨认结果及鉴定结论不正确

辨认结果不能百分之百相信,必须经过科学分析,明辨真伪。鉴定结论不正确也时有发生。由于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鉴定设备落后,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造成的错误鉴定是发生冤案的系统性风险。

4、耳目使用不当

正确使用耳目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但耳目往往急于立功而诱供、编造假证据。在张某某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狱侦耳目袁某某采取自己写好“供词”摹本供犯罪嫌疑人抄写、背诵,稍不顺从就拳打脚踢的办法,逼迫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后袁某某又因“能干”而被选调去河南协助工作,又造成了马某某冤案。

5、审查起诉把关不严

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偏重有罪证据,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监督不够,对疑点不深入核查,不进行补强。将有重大疑点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法院。

6、法官角色负担紧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多样化,甚至呈现了社会规范的真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使得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司法机关被社会寄予厚望。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办案人员会产生疲于应付的精神状态,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加之当事人需要法官为其做主,政府需要法官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要求法官依法中立裁判。不同的角色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法官不妥善处理,极易导致法官角色负担紧张,使得办案人员左盼右顾,应接不暇,加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7、司法理念不正确及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司法理念重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不够重视,片面重视实体法,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等不正确的司法理念。不可否认,冤假错案错案的形成主要原因还是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及业务能力不高。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对司法动态不关注,对理论钻研不关心,凭自己的经验行事,往往造成办案能力低下,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8、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

被告人张某某在再审法庭上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系列冤家错案的出现,一定程度反映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抑制刑讯逼供的配套制度,缺少侦押分立的制度建设,未建立询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意见通常不受重视、不获采纳。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事证据规则不完善,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系统的证据规则。这些制度上的缺失,是冤假错案发生又一根本性原因。

9、外界压力

审判机关本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其却难以在上级指导、政法委协调、媒体炒作、公众热议、当事人施压等方面取得平衡,真正不受外界影响而独立办案。其中媒体影响值得关注,由于媒体总是以自身利益为基点、并受传媒技术素质的限制,所以在司法公开中,“它们常常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由于缺乏前期的舆情监控方案,往往导致在出现负面报道时,不能抢占舆论高地,不能合理控制,影响法院审判。

最高检察院:强化冤案防范,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意见》提出,要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细则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可能判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命案等应协商侦查机关介入现场勘查《意见》要求,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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