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三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案件程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条规定了《受理通知书》的制作及发送程序。在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监督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结果直接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贯彻平等保护精神,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同时将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告知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针对监督申请书内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其他当事人放弃权利,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司法适用:
由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繁多,情况复杂,本规则未对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自收到材料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期间作出具体规定,但亦应当注意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