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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案件范围和参加听证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但该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案件范围和参加听证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

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保证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以及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案件,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听证,对保证办案公正性、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司法适用: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听证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等进行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本规则只适用于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与本规则关于听证制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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