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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须知(民事监督申请书)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办理检察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事项告知如下。

案件受理范围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管辖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予受理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九)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十)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一)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申请监督期限

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须提交三份原件,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监督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应当在申请书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的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监督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五)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附证据清单。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期限内补齐,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监督申请书格式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诉讼代理人(没有则不填):姓名,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汉族,身份证号,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有多个其他当事人,需依次列清)

申请监督事项(主要写明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相关情况,具体格式如下):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县(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主要叙述案件事实经过,其中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并写明相关证据。(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提请抗诉。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本人签字)

(申请人为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此日期为提交检察院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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